為進一步促進咽音振興,做好藝術嗓音康復理療師評定工作,音樂生活報社起草了《藝術嗓音康復理療師評定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于2023年8月4日前向音樂生活報社反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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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藝術嗓音康復理療師評定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音樂生活報社
2023年7月31日
附件
藝術嗓音康復理療師評定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進一步傳承林俊卿咽音練聲法與嗓音邊緣科學事業,擴大嗓音康復理療的認可度,促進技能創業,并有序開展藝術嗓音康復理療師評定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藝術嗓音康復理療師(下稱“理療師”)評定工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三條 音樂生活報社是理療師評定工作的主辦單位,承擔評定工作的經濟、法律和社會責任。
第四條 理療師評定工作由音樂生活報社會同文化和旅游部相關直屬單位、咽音振興專家委員會(下稱“專家委員會”)負責實施。
第五條 理療師評審小組成員以嗓音與藝術嗓音編輯部(下稱“編輯部”)和專家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共同提名,音樂生活報社批準的方式產生。
評審小組成員應當由常年從事嗓音康復理療且業績突出者擔任。
第六條 對初級理療師、中級理療師、高級理療師的評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
對早期師從林俊卿且嗓音康復理療業績突出者,可直接認定其為特級理療師。
咽音練聲法傳承人、咽音訓練師、嗓音矯治師也可以作為申報人參加理療師的評定。
第七條 理療師申報人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對咽音練聲法的詮釋、示范及鑒別能力;
(二)具有相應的嗓音康復理療水平;
(三)持有相應層級且經主辦單位認同的導師推薦函。申報人導師已故的,其推薦函按《咽音練聲法傳承人評定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一)》第十條規定辦理;
(四)持有相應層級且經主辦單位認可的咽音特訓證書;
(五)專家委員會認為還應該具備的其他條件。
對上述基本條件的描述,最終以相關實施細則或問題解答規定的為準。
第八條 對本辦法第七條(一)(二)款規定的能力、水平的認定,須以考試的方式進行。考試及格者,方能進入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審查合格人員建議名單;考試未及格者,滿三年方可重新申報。
具備本辦法七條(四)款規定條件者、獲定向提名的嗓音康復理療申報人或經評定的咽音練聲法傳承人、咽音訓練師、嗓音矯治師,可免于嗓音康復理療水平的考試。
第九條 申報人應當盡量提交下列經過公證或第三方確認的書面或音像證明:
(一)對無喉人復聲的證明;
(二)對各聲部音域拓展的證明;
(三)對中老年倒嗓矯正的證明;
(四)對戲劇演員聲音損害恢復的證明;
(五)對青少年變聲期順利過渡矯正的證明;
(六)對教師等職業用嗓治療的證明;
(七)對聲樂工作者聲帶病變治愈的證明。
上述證明包括不限于受理療者的自述、第三方嗓音專家證明、醫院診斷證明。
第十條 理療師評審工作應嚴格執行初步審查、再次審查、初步審議、再次審議、社會公示、審定、批準等程序。
第十一條 初步審查。專家委員會秘書處辦公室(下稱“秘書處辦公室”)對申報人的資格與條件進行初步審查,包括對申報人提交文件完整性和證明文件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形成審查合格人員建議名單。
在此期間,秘書處辦公室同時對推薦人資格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 再次審查。編輯部對審查合格人員建議名單進行會議審查,形成審查合格人員名單。
第十三條 初步審議。專家委員會秘書長辦公會(下稱“秘書長辦公會”)對審查合格人員名單進行會議審議與表決,形成理療師候選人建議名單。
理療師候選人建議名單的形成,須經秘書長辦公會成員表決,且半數以上成員同意。
在此期間,理療師候選人須與主辦單位簽署含有一致行動人內容的協議書;簽約者方能進入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理療師候選人名單。
第十四條 再次審議。評審小組對理療師候選人建議名單進行會議評審與表決,形成理療師候選人名單。
理療師候選人名單的形成,須經評審小組成員投票表決,且三分之二以上評委同意。
第十五條 社會公示。對評審小組提交的理療師候選人名單,通過《音樂生活報》及相關媒體平臺向社會公示。公眾可以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對理療師候選人提出異議。
公示期滿后,評審小組審議公示期內對候選人的反饋意見,形成理療師名單,并報專家委員會審定。
第十六條 審定。專家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以書面審閱的形式,對已形成的理療師名單進行審定。
第十七條 批準。音樂生活報社以書面批復的形式,對已審定的理療師名單予以批準。
第十八條 由主辦單位向獲評者頒發嗓音康復理療師資格證書。
該證書持有者,可獲各地所需嗓音康復理療從業人員的提名或推薦;可優先參加主辦單位主辦或聯合舉辦的學術交流、專題講座、紀念活動、行業年會等;可獲《音樂生活報》封面、封底、代表人物版面的專訪或專題報道。
另外,主辦單位已于近期啟動向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或國家相關部委申請常年頒發該證書資質的批準工作。
第十九條 《音樂生活報》及相關媒體對上述理療師名單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 建立理療師定期評估制度。評估工作每年進行一次。評估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教學與研究情況、技藝水平、行業自律、表率作用和義務履行情況。對不合格者,取消其理療師資格,并向社會進行公示。
第二十一條 建立理療師證書定期換證制度。換證工作每兩年進行一次。依據年度評估結果,對保留理療師資格的,換發新證;對被取消理療師資格的,收回已頒發的證書,并在五年內不再受理其理療師的申報。
第二十二條 建立理療師證書管理系統。每年不定期公布或更新理療師證書持有人名單及編號。公眾可通過理療師證書管理系統查閱持證理療師情況。
第二十三條 參與評定的相關人員如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音樂生活報社有權對其采取通報批評、取消資格、追究法律責任等措施。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音樂生活報社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8月7日起實施。